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小,991,2020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9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玉芳
趙子翔
被 告 唐岱儒即唐如玉之繼承人


唐可芸即唐如玉之繼承人


唐暐婷即唐如玉之繼承人

唐岱蓉即唐如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唐如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元,及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②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唐如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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