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160,202005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財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筱靜即林德昌之繼承人、林筱蘭即林德昌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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