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187,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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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林昭呈
林靜瑜
林意洵
林武進
林武信
杜林素娥
林顏寶玉
林文忠
林昕儀
林倢瑀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住同上
原 告 林桂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2樓
林文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4樓
林建利 住同上
黃品綸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之4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韋智 住同上
陳尹甯 住同上
原 告 邱瀅憓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 號6樓
黃玉琴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王孫東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林陳淑敏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林文煒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林秋湄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林秋蓉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黃吳麗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陳火城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志任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陳志典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志昌 住同上
黃俊穎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3樓
林許儉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5樓
林志豪 住同上
林志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前列三十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馨儀、林辰隆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地上物,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並補正被繼承人林文正、黃書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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