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1976,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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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7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 告 李佳欣即李文旭承受訴訟人

李皓鈞即李文旭承受訴訟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丁莉紗
李文考(即受委託監護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李文旭之繼承人李佳欣、李皓鈞承受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文旭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死亡(110年2月3日為死亡登記),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經查,李佳欣、李皓鈞(分別為107年11月29日、109年3月30日出生,經110年10月12日法院裁定為李文旭認領,同年11月12日為認定登記),為被告李文旭之繼承人,有本院調取之戶籍資料可參,應為被告李文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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