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274,2020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楊仁傑
呂建達
上列上訴人與曾玉惠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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