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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345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黃棋重
蔣旭騰
柯忠佑
被 告 合謙好境美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馨尹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10日下午3 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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