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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上午9 時2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師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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