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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朱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63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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