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625,2020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明峰
被 告 徐啟珉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62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8,033 元,及其中新台幣310,423元,自民國108 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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