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簡,656,202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6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仁傑
劉立崴
上列原告與許菀倩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許○○」姓名、住所及記事欄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起訴狀當事人欄僅以被告「許○○」為被告,所告何人尚屬未明,本院已函查訴之聲明所載土地、建物謄本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特定被告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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