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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949號
原 告 胡照慶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
被 告 廖翊均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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