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調,159,2020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王友信
相 對 人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抗體王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9,4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