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調,425,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玉汝、賴○○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又按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甚明。

是以當事人若於調解前死亡,即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調解之當事人,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亡之人聲請調解。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具狀以賴玉汝、賴○○為相對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間於94年5 月27日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抵押權設定擔保行為無效等語。

經本院函調上開登記文件得知抵押權人賴○○為賴倉。

然賴倉於102 年2 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