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164,2021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164號
原 告 瓏山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蘇真
代 理 人 顧宏澤


被 告 吳麗涓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6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2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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