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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41號
原 告 林震諺
送達代收人 賴成維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怡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475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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