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簡,1722,20220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7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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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佳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357元(計算式:770,357元-420,000元=350,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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