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簡,888,2021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88號
原 告 林劭謙
送達代收人 黃千容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政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