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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克敏等6 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代位行使債務人即相對人陳克敏之權利,聲明相對人等人所公同共有之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30 分之1 )、第137 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630 分之1 )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應辦理分割登記等語。
三、查,調解可使雙方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陳克敏有債權存在,於符合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時,雖得代位行使權利,以保全其債權,惟並無權處分相對人陳克敏對系爭不動產之權利,即聲請人無從於調解程序中與其餘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成立互相讓步之合意,進而拋棄相對人陳克敏之權利。
是以,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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