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楊志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等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