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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167號
原 告 周玉璿
被 告 施錦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現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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