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1314,2021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314號
原 告 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宛霖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