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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祖鈞
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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