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403,202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巧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昭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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