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0,湖小調,625,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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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6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林正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林正文」之住居所及其記事未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本件原告僅以「林正文」為被告,亦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而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本院已職權調閱警方相關肇事資料,亦查無被告之年籍資料,有定期命原告補正上開資料之必要,並得於確認被告之必要範圍內聲請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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