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2號
原 告 陳綺倉
訴訟代理人 陳秉富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星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6,98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