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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中研山莊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隆政
上列原告與南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1,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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