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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起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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