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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力龍賢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湖簡字第20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 年2 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2 月16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120 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6 月23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10日止,按上開年息10% ,自民國9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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