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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游千慧即玉山當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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