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能顯
被 告 劉瑛珍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2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2 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2
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31元,及其中新臺幣39,734元自民國111 年6 月30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1 計算之違約金,最長至民國111 年12月31日為止。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新臺幣200 元由原告負擔,其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約定違約金過高(利息加違約金合計高達年息百分之40% ,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亦高達36% ),應予適當核減,應予限制收取時間,以資衡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