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簡,1802,202402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蘭美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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