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簡,38,2022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8號
原 告 張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德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徠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