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小,1554,2023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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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湖之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玟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伊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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