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簡,1213,2024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蔚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蔚藍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我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上訴人已先繳納上訴費用2,160元,剩下3,135元尚未繳清,我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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