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簡,363,2022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63號
原 告 香港廣無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梅


被 告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應由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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