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1,湖簡,892,2024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892號
原 告 黃信瑋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
被 告 梁儀仙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劉宏邈律師
受告知人 吳明耿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8號3樓之7房屋內,依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112北結師鑑字第3395號鑑定報告所示漏水原因,以更換明管之方式,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若更換明管之方式仍不能修復漏水狀態,則應容忍原告僱工拆除流理台及樓地板找出具體漏水位置進而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中關於鑑定費用新臺幣33萬8,400元(含鑑定申請費5,000元及鑑定費33萬3,400元)由被告負擔;

另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00元,並均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兩造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之7房屋(下稱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7房屋(下稱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因被告之3樓房屋流理台排水管路有破損或管路接頭脫落等情況,造成原告2樓房屋有漏水情況,爰依民法第767條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起本訴。

㈡經本院囑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下稱鑑定機關)就2樓房屋漏水原因及修復方式為鑑定,鑑定結果略以:「九、鑑定結果:㈠漏水原因:……⒊經查閱被告提供本棟參至陸層之建築竣工圖(詳附件十一),竣工圖說之流理台位置與現況位置不符,經詢問被告為何與建築竣工圖位置不同,據被告(非第一手屋主)所云,購買二手房屋時,流理台位置已移至目前位置,也無流理台裝修圖說。

就此,依施工慣例而言,若流理台排水管路不與浴廁排水管路相連接情況下,其流理台排水管路有可能配置於地板處,且排水流向至原流理台之排水孔,經查閱竣工圖說,其地板排水管路長度約6公尺,若此,易造成排水坡度不足,管路阻塞及管路積水之狀況,如管路有破損時或接頭脫落等情況,易造成長期性漏水。

⒋被告屋內流理台排水管路鄰近原告屋內漏水位置處,因此,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會勘作業,對被告屋內流理台進行測試,並比對測試前及沖水測試後之含水率變化,距漏水點右側65公分處,其含水率變化值有增加(詳上述表2)。

為再次確認是否為流理台排水管所造成樓下漏水原因,對被告屋內流理台添加螢光劑(綠色及紅色)進行排水測試,排水測試時間10分鐘,並另訂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再次前往原告住所對漏水位置處進行檢測(詳附件八之照片03),使用螢光劑檢測手電筒對漏水位置進行探照,漏水位置處發現有紅色螢光及綠色螢光(詳附件八之照片05~06)。

研判被告3樓房屋流理台排水管路有破損或管路接頭脫落(漏水原因說明3)等情況,造成原告2樓房屋有漏水情況。」

,有鑑定機關於112年11月8日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可參。

因此,原告2樓房屋漏水之原因,應認係被告3樓房屋內流理台排水管路破損或管路接頭脫落所造成,自應先由被告就上開漏水之處所自行修繕。

惟原告另聲請鑑定機關為補充鑑定以明瞭相關排水管路破損位置及修復之方法等情。

本院就被告3樓房屋具體漏水位置及修繕方法再次函請鑑定機關為補充鑑定,經鑑定機關於113年3月12日以(113)北結徐(十四)字第1130220號函覆本院稱:「若須指出排水管具體之破損位置,則需拆除流理台及樓地板,對此需支付鉅額的拆除及復原費用,因此,排除本次補充鑑定範圍…本次補充鑑定範圍為⑴三樓流理台排水管之修繕方式(明管),⑵修繕費用估算…鑑定費新台幣(下同)15萬8,400元(含申請費用5,000元)」等語,有鑑定機關函文可佐(見本院卷第421頁)。

被告則以補充鑑定費用過鉅而拒絕再次由鑑定機關就漏水具體位置及修繕方式為補充鑑定,並於113年3月30日自行僱工到場,以上開函文所提及之明管之方式進行水管整修工程,並向本院陳稱其係以將鑑定報告所指屋內流理台即廚房排水管原直下排水管切斷,以改配明管方式,改道進入左側被告浴室排水管排放(大樓原始排水管道),且提出大堂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出示之收據及施工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457至460頁)。

惟原告於本院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時陳稱被告自行以明管方式為修繕後,房屋仍有漏水情形,漏水之狀態並未修復完畢等語。

㈢經本院審酌上開鑑定機關之鑑定報告及補充鑑定之函文,以及兩造之利害關係,認本件被告3樓漏水原因既經鑑定機關為鑑定,除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鑑定不實或錯誤外,兩造即應受該鑑定報告之拘束;

再者,本件漏水之處係被告3樓房屋,已造成原告2樓房屋之損害,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應就3樓房屋漏水處予以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以免繼續對原告造成損害,是以原則上被告即有依鑑定報告之修繕方式為修繕之義務,惟若本院函請鑑定機關以「拆除流理台及樓地板」之方式找出具體漏水位置及修繕方法,則耗資甚鉅,日後亦可能將該部分鑑定費用皆由被告承受,亦可能造成被告額造之鉅額金錢損失。

故本院認鑑定鑑關113年3月12日之函文所提及之以明管之修繕方式應屬兼顧雙方利益之適當方法。

惟被告於113年3月30日自行僱工到場以改配明管之方式為修繕,並未會同原告到場,或事先告知原告施工之方式,故原告既主張仍有漏水之情事,就被告3樓房屋漏水處是否已修繕完畢,且不再造成原告2樓房屋漏水等情事,自應由被告進一步負舉證責任。

然被告僅以施工單位出示之收據及施工現場照片證明確有施工,不但未能就漏水已修復之情予以舉證,反以原告2樓房屋既仍漏水,足以證明2樓房屋漏水與被告3樓房屋漏水無關,鑑定機關所鑑定之漏水原因應屬錯誤等語。

因此,本院審酌上情,被告負有自行修繕3樓房屋漏水或舉證證明其以改配明管方式為修繕已足修復漏水狀態之義務,而被告既未能為之,則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3樓房屋內,先以改配明管方式為修繕,若仍未能修繕完畢,則應依鑑定機關函文所示之拆除流理台與樓地板方式找出漏水位置予以修繕,並應由被告負擔相關修繕之費用。

當然,兩造亦可再予協商請求第三方公正單位自行至被告3樓房屋,直接以拆除流理台及樓地板方式找出漏水位置予以修繕,併此敘明。

㈣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其2樓房屋之修復費用3萬9,310元云云。

惟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就此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制度目的本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為原則。

經查,原告所有2樓房屋係其母親葉文玲向前屋主張志成買受,並約定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張志成曾與被告於109年12月9日簽署協議書(見本院卷第229頁),並約定「第1條:針對上開漏水問題,甲方(即張志成)同意全額負擔處理漏水所衍生之相關全部修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修繕、檢測費用),且甲方所主張因上開滲水所造成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房租、壁紙)同意不向乙方(即梁儀仙)索賠主張。」



再者,張志成嗣於同年月21日與2樓房屋買受人即原告之母葉文玲另簽立協議書(見本院卷第261頁)約定:「…因本標的目前有滲漏水問題,賣方同意折價新臺幣貳拾萬元整給買方,…賣方並同意押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於台灣房屋南港經貿園區特許加盟店作為本標的漏水修繕之擔保費用,俟賣方修繕完成買方確認無誤後,三個月內始將該款項返還賣方,但賣方須於民國110年2月28日前將滲漏水修繕完成」,依上開約定,應認除雙方合意減少價金20萬元外,被告並負有於110年2月28日前將交屋時之滲漏水修繕完成(應含2樓房屋受損回復部分)之擔保責任,倘未履行修繕完成,系爭款項(即擔保費用)即不得請求返還,而應充為賣方自行修繕之費用。

而葉文玲就2樓房屋之漏水部分,曾對張志成起訴請求修復及損害賠償,經本院110年度湖簡字第1324號判決張志成應給付葉文玲30萬元,有上開判決書可稽,而葉文玲亦因而得取得張志成已提供擔保漏水修繕之擔保款項,應屬無訛。

依上開事證,足認原告所有2樓房屋漏水部分之損害應已由張志成處獲得填補,原告既係受葉文玲指定受移轉登記之人,自不應再向3樓房屋之被告重覆請求損害賠償,而獲取雙重之利益。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2樓房屋因漏水所受之損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從而,依原告於112年12月25日提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書狀(見本院卷第307頁),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依民法第767條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9,310元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勝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之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合於規定,爰酌定相當金額擔保金准許之。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