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全,68,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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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全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寬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義豊

主 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156,263元或同額等值之99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468,78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台幣468,789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如果不是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很難執行的疑慮,並不能加以准許;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及第2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是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468,789元未依約償還,屢經催討仍無果,顯係拒絕給付,且相對人寬騰企業有限公司已停業,無營業收入,又依聯徵資料所示,相對人許義豊有多筆呆帳,有貸款債務惡化及信用卡債務惡化之情狀,其行為致聲請人未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的請求,依其提出之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額度確認書、貸款申請書、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聯徵中心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以認為有相當之釋明,我院雖認釋明尚有不足,但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茲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其假扣押之聲請,就應該可以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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