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劉釧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尚彤等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