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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陳柏舟 住中和宜安○○○0○○○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翔、許慈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6,
800元,業據原告民事聲明異議狀所明載。
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係命補繳裁判費,依法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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