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083,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 告 陳惠玲即千本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0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9 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古月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新台幣(下同)402,90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4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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