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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20號
反訴原告 洋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對反訴被告即原告煦旭有限公司間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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