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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訴訟代理人 楊馥美
被 告 許邦宇(被繼承人許聰仁之承受訴訟人)
許晉維(被繼承人許聰仁之承受訴訟人)
許哲維(被繼承人許聰仁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霙(被繼承人許聰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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