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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梁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65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1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第434條之1第1款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817 元,及其中115,038 元自民國112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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