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684,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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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賴正彬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8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 年1 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2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71,813元,及自民國99年3 月6 日起至民國1 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利息,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6,218元,及自民國99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 計算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33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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