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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鍾文義
被 告 陳邵雲
訴訟代理人 許志豪
複代理人 管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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