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717,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717號
原      告  梁耿華 
被      告  卓映任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