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簡,1749,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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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7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江文雄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江文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載明被告即江文雄全體繼承人之具體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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