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司聲,80,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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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鄭俊銑


相 對 人 林文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惟相對人戶籍遷出國外,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相對人除戶謄本、土地買賣契約書、通知內容等件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及入出境資訊結果,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並於96年3月20日以遷出國外為由完成戶籍遷出登記,且查無留存國外地址,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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