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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吳卓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惠菁即多采禾亜小舖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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