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12,湖小,1653,2024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653號
上 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5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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